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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智力落后的概念演變



            1905年,比納和西蒙發表了第1個智力測驗量表,智力商數(IQ)就成為判斷"智力落后"的標準。 

         

          1959年,國際上具有影響力的"美國智能不足協會"(AAMD) 首先引入"適應行為"概念,在定義"智力落后"時建議對"智商"和"適應行為"兩項內容進行評估。 AAMD不斷推出研究成果,曾對"智力落后"的定義先后推出過10版,現介紹具有代表性的幾版定義。

         

          1983年定義:"智力落后是指一般智力功能水平明顯低于平均水平,導致適應性行為的缺陷,或與之同時存在,并表現于發展時期。"這個定義的內涵(智商、適應性行為、發展期)被國際認可,至今很多國家(包括中國)仍在借鑒此定義。

         

          定義的特點是:1、明確了判斷"智力落后"要智力功能低下與適應性行為缺陷同時存在缺一不可。2、表現于兒童發展期(0-18歲)。3、回避了病因學和將來發展的問題,強調兒童目前的實際表現狀況。

         

          1992年"美國智能不足協會"(AAMD)改為"美國智能障礙協會"(AAMR),它提出的定義:"智能障礙是指現有的能力水準存有實質性限制,其特征為:1、顯著低于平均水平之智力水準。2、同時具有下列各項適應技能領域二種或以上的限制:溝通、自我照顧、居家生活、社交技能、使用社區、自我引導、健康與安全、功能性學科能力、休閑、工作。3、發生于18歲以前。"

         

          這個定義是建立在功能性模式上的,著眼于個體與其所處環境的互動情況。也就是說"智力落后"只是對現有功能、能力的一種描述,是智力、功能、能力受到限制的一種特殊狀態,而不是不改變的狀態。定義中將"智力落后"改為"智能障礙"這一人性化的積極名稱,有利于激勵教育,促進社會支持,而且隱含地提出為"智能障礙"人士建立"支持系統",以改變其現有狀態。定義還將"適應性行為"的內涵具體分為10個領域,更便于操作。

         

          2002年AAMR提出第10 版定義:"智能障礙是指在智力功能和適應行為上存有顯著之限制而表現出的一種障礙,所謂適應行為指的是概念、社會、應用三方面的技能,智能障礙發生于18歲之前。

         

          此定義保留了診斷"智能障礙"的三要素(智力、適應性行為、發生年齡);保留了"支持系統"的概念及支持計劃的重要性。也提出了新見解:1、將10項技能領域精簡3個領域(概念、社會、應用)2、提出智力功能的限制是指個體在標準化測驗中的表現,在測定時要考慮多方面因素,考慮測量標準與誤差,考慮使用工具的優缺點等3、要在個體與環境的互動中,在個體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表現中進行評估。

         

          綜上所述,定義的演變給我們的啟迪是:

         

          1、"智能障礙"名稱的出現,顯示了人性化的力量,促進了社會對這一弱勢群體的支持理念的建立。

         

          2、應堅持診斷的三要素:智力、適應性行為、發生年齡。

         

          3、診斷過程中重視"臨床診斷",從概念、社會和應用三方面,以個體在研究中參與、互動和扮演的社會角色中進行綜合判斷。

         

          4、使用多元分類系統,并為他們設計支持性訓練計劃,促進個體的功能改善。

        兒童智力落后的概念演變 2014-7-8 本文被閱讀 22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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